(一)向各机关提借存款,计铁路局十五万元,水利局十四万元,垦殖局二万余元,电报局一万元,造币厂五万元,制革厂三万元,织绒厂十五万元,商号借款五万余元,救国储金五千余元,借用河口商款十二万余元。共计七十二万余元。
(二)裁并闲⛦冗机关,停办中学以上学校,将所有款项移助军费,每个月约三万余元。
(三)举义前中央由盐款月拨协款十二万五千元,举义后商准稽核分所尽数截留,自四年三月起至十一月底止,共收银一百六十七万余元。以九个月计,每👗月合十🜯🅮八万余元。
(四)设立筹饷局劝导各县殷实绅民,捐资济饷。规定额数,大县一万五千元以上,中县万元以上,小县五千元以上,计全省大县十三县,合十九万五千🟎🜂⛀元。中县二十四县,合二十四万元。小县五十九县,合二十九万五千元。共🗺♆🆋计全省额定七十三万。
综计收获实数二十九万六千余元。
又由⚁🎠💟省会劝捐,共收获银四万🙊🈪🁅零二百余元。未收银三🇫🛠万一千余元。又各厘局行政委员分治员,亦劝捐报缴,共收获银一万五千余元。以上总共收获三十五万一千余元。
(五)派古道、赵伸、吕志伊、龚振鹏🆈🍦、🏇寸如东、郿煜煌、张南生等,前往南洋一带及香港、越南、缅甸各处劝募华侨捐助军饷。
各地华侨先后⛦汇到香港富记共收获银十万六千余元,上海共收获银一万元,军需局共收🉑获银一万二千余元。三处共收获实数一十二万八千余元。
(六)将云南中国银行银币二百🔴万元,分发第一军携入四川一百万元,第二军八万元,第三军第一梯团二万元,挺进军十万元。其余八十万元,均作本省军饷🛓。
(七)颁布护国公🅥债条例,发行护国公债一千万元。后因故停止发行。